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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婴、周令飞30年屡遭官司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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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周家官司连连,近日周家又打起“鲁迅酒”官司。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公司”)超协议产销鲁迅酒,因为侵犯了鲁迅的姓名权、肖像权,赔偿周家3万元。休庭后笔者与周家第三代大公子周令飞及周家律师团首席律师朱妙春一起闲侃“周海婴、周令飞30年屡遭官司维权路”。

鲁迅活着的痛苦与死后的“暴富”

在上海鲁迅纪念馆收藏的鲁迅遗物中有一张X光片,注释:“鲁迅56岁时一场感冒转为肺炎,去世。1936年春拍片,见两肺上中部有许多纤维性结核病变及严重的肺气肿,有积液。”读片,人的右侧有三叶肺,可鲁迅的胸片上仅能看到一叶半,另外一叶半的肺哪去了?医生说:常年吸烟,萎缩了。鲁迅为了半夜写作提精神,大量吸烟,活动少,肺活量差,长年累月地咳嗽、咳痰、咳血……鲁迅什么官也不是,没有固定的月薪收入及“灰色收入”,只是个“自由撰稿人”,靠一个字、一个字地在油灯下爬格子换取生活费。鲁迅被国民党列入“黑名单”,他的文章一再被官府封禁,好多文章写了没处可发,特务戴笠几次派人想要暗杀他……鲁迅家人跟着鲁迅天天过得该是怎样一种担惊受怕、惶惶不安的日子啊!
没想到鲁迅死后数年,鲁迅本人的姓名、肖像甚至连其笔下的人物、地名竟然都成了财富。咸亨酒店、鲁镇茶座、百草园饭店、阿Q酒家……以鲁迅小说中的地名、人名作店名、商品名的商店在绍兴市鲁迅路上频频兴起。那些被冠以三味、百草园、祥林嫂、孔乙己、阿Q、华老栓的商店及商品充斥绍兴,像孔乙己茴香豆、鲁镇牌酱鸭、七斤嫂乌干菜等还注册了商标。
有商业眼光的人士敏锐地意识到鲁迅小说《孔乙己》中“咸亨酒店”这四个字的含金量,便依照小说中描写的格局,在鲁迅路上修建了咸亨酒店,酒店门口放置了孔乙己塑像。游览绍兴的国内外游客慕名而来,“咸亨”成了中国驰名商标,财源滚滚。
据绍兴市工商局统计,该市以鲁迅作品中的人物、地名做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的已达300多件。有位绍兴学生在作文中给鲁迅爷爷写信:“我们这里的人都以您为自豪,咸亨酒店、阿Q桑拿、杨二嫂麻辣火锅、祥林嫂洗浴中心满大街都是。这些叔叔阿姨们虽然读不懂您的文章,但都喜欢以您的名义混饭吃。镇子上的人现在个个都肥头大耳,整天忙着吃喝、泡澡、买车买房……”

周海婴诉“死人肖像权”
最高法院先否定后又肯定

周海婴按照鲁迅遗言说的,没有去做“空头文学家”,而是做了个务实的无线电专家,他先是为鲁迅稿酬案折腾了20年……1996年11月,浙江省邮票局制作发行《鲁迅纯金邮票珍藏折》,每册售价1115元。周海婴以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起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官司。
当时的法律条文上,关于已故之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浙江省高级法院请示全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答复:“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对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继承。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在继承范畴内,是不能继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周海婴请求继承其父鲁迅的肖像权无法律依据。”
此案,周海婴不可能打赢。双方庭上和解,浙江省邮票局送了周海婴5套邮票。私底下,周海婴当然是不服气的。
2000年8月21日,又一起鲁迅肖像权官司在浙江绍兴中级法院开庭。周海婴起诉,绍兴旅游用品商店以每只935元的高价对外销售嵌有鲁迅肖像金卡的有机玻璃笔筒。
周家代理人朱妙春律师认为,在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方面,我国立法处于空白。肖像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应该是有偿并需经当事人许可的,但现在的法规规定,当肖像权人死亡后,其财产利益立即消失,从而导致肖像使用者从有偿使用变为无偿使用,其继承人只能眼睁睁看着死亡人的肖像被他人无偿使用,肖像利益被他人白白获取,这种状况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相违背。
2000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做法欠妥,库存产品不再销售,被告向原告致歉,向原告补偿1.5万元……这是一件赢得糊里糊涂的官司。
鲁迅等已故者的肖像权案引起我国司法界高层的关注。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解释》第一次明确了“死者的姓名肖像权”等作为一种财产权,由其近亲属主张权力:“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人说周海婴敢吃螃蟹,这条法律就是因为他而修改的。2001年11月15日,中央电视台“聊天”节目播出了半小时对周海婴的专题访谈。主持人倪萍问:“有人说鲁迅的后人都比较爱钱,这样的话你听到过吗?”周海婴答:“这个传闻已有很多年,从1980年以后一直到现在。我背的这个不叫‘黑锅’而叫‘钱锅’已有20年……那次我访问日本时去看内山完造先生的遗孀,发现她生活贫困,已经71岁了,还在领救济金。她每天的生活费我折算了一下,仅值三碗日本面条。那时候日本出版了《鲁迅全集》,按照世界伯尔尼公约,日本出版社将鲁迅的版税付给了中国,但版税却被人民文学出版社截留了。我向有关方面提出来,是不是可以把日本人付的鲁迅版税用来帮助内山完造夫人?最后我的心愿没有达到……”据笔者所知,这笔价值20多万元人民币的鲁迅版税及许广平的编辑费,直到若干年后才妥善解决,周海婴说,出版社要求此事不宜过多宣传。
同年,周海婴写《我与鲁迅七十年》一书,畅销,书中很大篇幅都是写他怎么维权的。

周海婴愤怒发表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

还是绍兴,杭州华立外语学校(民营企业)到绍兴办一个分校。为扩大招生生源,更名为“鲁迅外国语学校”。周海婴2001年7月向绍兴中级法院起诉。2001年9月28日,绍兴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死亡后,从社会角度考虑,仍需对该权利中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因此鲁迅死亡后,其姓名的人格利益仍然受到民法的保护。当该人格利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鲁迅之子周海婴有权请求法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法院同时又认为,被告依法向主管机关绍兴县教育委员会批准登记,依法享有名称权。被告将鲁迅姓名用于文化教育事业,属于正当使用,并非侵害鲁迅的姓名,因此对周海婴关于校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次,周海婴真的是愤怒了,他在媒体上发表了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目前在社会上存在三种说法:
其一说,“鲁迅”是中国名人,是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因此鲁迅是中国的,是全民族的,也就是说,他已被收归国有了。这种说法基本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如果这个说法现今仍然成立,是正确的,那么是否还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要给名人的家属一个证书和一定的补偿?国家是否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成立“中国名人资源管委会”审查名人资格并负责监督管理呢?不过,一旦名人的权益被国有化,那么还有谁会想努力?还有谁会想成名?中国还会进步发展吗?绍兴县教委并不能代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其擅自作主将“属于国有的鲁迅”批给私人办的学校使用,并使之转化为私有财产——校名是学校财产的一部分,转移或清算时可以被处分——这样的作法是否应算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掏空和流失国有资产呢?
其二说,鲁迅作为我国近代文化巨匠,受到党和政府的承认,受到人民的尊敬和爱戴,鲁迅在我国政治生活和人民的精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鲁迅精神已经成为我国全体人民的财富,鲁迅的成就、声誉、精神归全民族所拥有。但是,鲁迅不是神,在任何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除了进行国家政治生活外,主要进行的还是凡人的日常生活。就是说,一个人不论他多么有名气或已经成为国家政府要员或重要历史人物等社会公众人物,他的法律私权不会因此被剥夺。因此,鲁迅虽然被评价为我国杰出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但其作为公民的权利仍然应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与保护,他的人格利益及他的遗产(含他的人格权力如姓名、肖像等衍生出的经济利益)仍应按我国民法规定由他的家属继承。如果是这样,那么绍兴县教委有何权力慷他人之慨?有何权力将他人之物(利益)信手拿来顺手送出?绍兴中院何来权力将鲁迅姓名判给不相干的第三者使用?
其三,有些既得利益者说“鲁迅是伟人、名人,我们用他的名字、肖像是在纪念他、弘扬他,你们家属怎么那么较真?老是要反对呀?”这种论调后面藏着一句话:“我们是在做好事,你们不要不识抬举”。这种说法简直就是在为其强盗行经诡辩,粉饰他们内心的私欲。对于将“鲁迅”使用在国家公用或公益事业上,我们作为鲁迅家属历来拥护、举双手赞成,不仅不反对,还会捐献财物给予支持。我们鲁迅家属捐献了鲁迅的全部遗物,捐献了两处土地房产,抗美援朝捐飞机,华东水灾捐寒衣,我们陆续向公益活动捐款相当于现在6000个大学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假如有人将“鲁迅”用在营利事业上,既便是私立学校(教育也是产业),那就要和鲁迅家属打个招呼,要经过我们同意。再怎么说也是拿我父亲的名字去帮你赚钱发财,帮你做代言人,做广告,帮你给员工发薪水……不管钱多钱少,最终还是装进你个人或小团体的腰包。怎能不打个招呼就用,别人反对了还用,用了还在强词夺理呢?这就是侵权,侵害他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无论再怎么改头换面,其骨子里就是损人利己。对于鲁迅外国语学校侵害鲁迅姓名权益一案的判决,我们鲁迅家属不满意不服气。
此案,在浙江省高院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鲁迅外国语学校继续使用“鲁迅”姓名,聘请周海婴为名誉校长,每年支付周海婴5万元工作津贴。
从此以后,天下太平,谁要是再用鲁迅姓名、肖像,都和周家打个招呼。

周令飞全身心投入鲁迅文化发展事业

2000年,周家第三代大公子周令飞从台湾回大陆,想成立一家鲁迅公司,可是四处碰壁,工商不给注册。最后只好退一步,成立了一家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鲁迅中心”)。围绕着宣传推广鲁迅,周令飞忙得不亦乐乎,既要写《鲁迅是谁?》、《新世纪鲁迅作品中学教学的思考》这样的演讲稿,也要筹备《鲁迅讲座》全国巡回活动,为了让青少年学生“尊重母语、学习语文、独立思考、培养韧性”,由鲁迅中心创办的“鲁迅青少年文学奖”每年还要面向国内外中学生颁奖,刚完成电影《鲁迅》,接下来就要开始40集电视剧《中国文豪鲁迅》的剧本撰写,还要进行好几台舞台剧的排演……所有的项目都需要钱。
“鲁迅中心是非赢利机构,我们做所有活动,经费大都自己出,用的都是自己家里的积蓄。”周令飞说,连他计划在上海买房的钱也全部投到鲁迅中心的活动里了。
周令飞想制作“鲁迅酒”,搞一些钱贴补鲁迅中心。他去咨询上海的工商部门:“我生产鲁迅酒犯法吗?会受到工商稽查吗?”工商回答说不会的,你生产“毛泽东酒”不行,生产鲁迅酒可以。于是,周令飞与国内最大的黄酒生产企业古越龙山公司合作,鲁迅酒正式上市了。周令飞先是试着在台湾、日本注册“鲁迅”酒类商标,都获得了通过。接着周令飞在国内注册“鲁迅”酒类商标。鲁迅太特殊了,鲁迅家人有没有权利注册鲁迅商标成了焦点。
2001年10月18日,国家商标局以“鲁迅是我国杰出的思想家、革命家,禁止将其名字用于商业活动”为由,驳回了周令飞的申请。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杨处长强调,鲁迅名望很高,在审查与鲁迅有关的商标时有一个原则——不损害鲁迅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伤害人民对他的深厚感情,不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周令飞随后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国家商标局驳回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法》这一规定并不禁止将类似于“思想家、革命家”等名人的姓名用于商业活动,其他法律也没有禁止将像鲁迅这样的“思想家、革命家”等名人姓名用于商业活动。既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那么,将鲁迅姓名用于商业活动是如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呢?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巴黎公约》也没有禁止将国家公众人物(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国内外商业活动实践证明,将名人姓名注册成商标或用作商品名称在各种商业活动已经非常普遍,对宣传名人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国外有拿破仑酒、林肯轿车、丘吉尔香烟、毕加索系列等,在国内有李宁运动服、张小泉剪刀、孔府家酒等。这些人都是受人崇敬的伟人、名人,有些人的名气并不亚于鲁迅,同为名人为何会分为三六九等?外国人可以,中国人不可?别人可以,鲁迅为何就不行?
其实,用伟人姓名注册商标或使用以伟人名字命名的商品,并不影响我们尊敬伟人名人、追思他们的成就、缅怀他们的功绩。商业活动、商品乃至于美酒是社会大众的亲近之物,用伟人名人的姓名命名,会令人多出许多缅怀伟人名人的机会,伟人名人的名字会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延伸而万古流传……
实践中,以鲁迅姓名为商标的纪念酒上市后,购买收藏鲁迅酒的消费者络绎不绝。这不仅表现为市场消费行为,也表现出人们对于鲁迅的敬意。由此看到,将鲁迅姓名用于商业活动并没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结果,国家商标局再次驳回周令飞的申请。
鲁迅商标没有注册成功,并不影响鲁迅酒的正常销售,也不影响周令飞继续将“鲁迅”作为商标贴在鲁迅酒上,只是这种商标不能打上“已获注册通过”的字样。并且,这种鲁迅商标的使用还是独家的、唯一的,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保护鲁迅的姓名权。
很快,周令飞与古越龙山公司合作合同到期。但是,古越龙山公司撇开周令飞继续产销鲁迅酒。周家只好将古越龙山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周家支付鲁迅姓名、肖像权使用费3万元,并承诺今后不再生产、销售含有鲁迅姓名肖像的酒类产品。
周海婴,1929年9月生于上海,1952至1960年在北京大学物理系学习,1960年起在国家广电总局工作,是一位无线电专家。现任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另任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理事长,绍兴鲁迅纪念馆、厦门鲁迅纪念馆名誉馆长,北京鲁迅纪念馆、上海鲁迅纪念馆顾问,北京鲁迅中学、绍兴鲁迅中学名誉校长,中国鲁迅研究室、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CRSA)顾问等。曾任全国人大第四、五、六、七届代表,全国政协第八、九届委员等职。著有《鲁迅与我70年》、《鲁迅家庭大相薄》等。
周令飞,国际大型文化活动制作人。1980年赴日本富士电视台进修电子媒体。现任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主任,千秋传媒公司执行总裁,广州许地保护利用指导小组主任委员,海南鲁迅中学教学督导,台北艺术推广协会大陆节目总监,台湾TVBS电视台、日本胜山城博物馆、广州许地许氏宗亲会顾问。历任:摄影记者、美术编辑、影视节目策划编导、国际大型文化活动制作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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