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销售都要通过商店,没有资本就无法开商店,销售成本高。自从英特网被广泛使用后,就出现了网上商店,普通学生、家庭主妇坐在家里就能销售。这两年来又 出现了更为简单的“电话销售”,经常会莫名其妙地接到电话,甚至在晚上和周末,从推销某种商品,到介绍转换
电话或网络公司,无意之中你或许已经与通话人或
公司“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尤其对年纪较大的老人,这样的电话干扰了他们的日常生活。据2007年秋的一项统计,全德一个月内就有64%的人接到过这样的促销电话,65岁以上的老人居然达到71%,而全德86%的人反感这样的促销电话。
早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7 Abs.2 Nr.2 UWG)中就已经明文禁止这种做法,接电话者可以要求对方以后不得在来电话,甚至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法律上尽管如此,而实际操作上却并不方便,于是许多企业与个人依然枉顾国法,与日俱增地以这样的形式推销自己商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尤其保障消费者有一个不受人干扰的生活环境, 德国议会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议会三读)一项法律,即在现有的民法中增加§312d-e BGB。根据该法律,从根本上禁止通过电话来销售(除非事先得到接电话人的同意),违背者将给予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而且修改了通讯法TKG,通过电话销售的人不准隐去其电话号码,使接电话人听到电话铃时或电话之后能知道是谁打的电话。如果违背这一点,就将给予最高1万欧元的罚款。每个接到该推销电话的人 可以向消费者中心或反恶性竞争协会举报。
由电话推销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按照以前的民法§ 312d Abs.4 Nr.3-4 BGB,与以其它形式签署的合同一视同仁,签署者过后不得退出合同。在修改后的民法中作了例外规定,由电话推销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买方可以在2周内不作任何说明地单方面取消合同。如果对方是非法通过电话所“签署”的合同,则合同解约期延长到1个月。而且,期限从接电话者得到对方“客户有退出合同权利” 的书面资料传来或寄来时才能算起。如果对方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例如将商品寄到你处,或你已经使用了该电话公司的“免费”电话、获得了“免费”赠送的报刊等,只要该公司不是事先告知你价格、并获得你的明确答复,你可以拒绝支付被你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对制法者来说,那些公司既然这么做,就必须考虑到客户如果取消这一合同可能同时会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所以损失由该公司自己承担。
许多电话公司、网络公司或供电公司通过推销,接电话者如果同意,就由新公司承担取消原来公司合同的所有手续。新法通过后,任何人要辞退一个电话公司、网络公司或供电公司,必须自己书面取消,新公司不能再代替当事人办理这些手续。
德国消费者中心表示,这次法律修改还只是获得了部分成功。绿党对这样的法律修改还是不满意,认为所有电话上“签署”的买卖合同都必须过后再得到签署人的书面 确认。而且违法者罚款到最高5万欧元太少,应提高到25万欧元。司法部长Zyries则表示,这一法律通过后会很大程度减少推销电话对普通市民日常生活的干扰,估计三年后,这种电话推销现象就将在德国消失。
为清晰上述的法律情况,兹举两例。
例一:你在网上看到一个广告,按照你的理解,可以(免费)送你一架数字式照相机,但要你给出你的姓名、地址、出生年月等。于是你真的给出了,却没有注意在该广告下面用很小的字写着:该相机售价100欧元。一周后你收到了相机和100欧元帐单,你这才知道,你已经在网上与人签署了一份订购合同。按照过去的法律你就很麻烦,因为对方在广告上明确(但有意很不令人注意地)写着该相机的价格,是你自己粗枝大叶漏看了。而按照新法,只要你还没有付款,你就有合法权利退货并拒绝付款,对方不得根据你 在网上签署的合同而与你纠缠。
例二:一个电话公司推销员打电话要你换到它们的电话线,据说可以便宜很多。你同意了。接下来的具体手续都由该电话公司办理。尽管换了电话公司,你还是照旧打电话。等到一个多月后接到新电话公司帐单,你发现比原来电话公司的价格还要高。如果按照老法,你只能自认倒 霉。而现在按照新法,你可以单方面退出电话合同,并且拒绝支付这一个多月的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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